复星联合妈咪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号
(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1合同订立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妈咪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计算。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以及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其中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以及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为可选责任。2.3.1基本责任2.3.1.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有种。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
1
恶性肿瘤
2
侵蚀性葡萄胎
3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4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7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
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0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1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3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4
肾髓质囊性病
15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6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7
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8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19
严重1型糖尿病
20
胰腺移植
21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2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3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4
终末期肺病
25
双目失明
26
多个肢体缺失
27
失去一肢及一眼
28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29
系统性硬皮病
30
小肠移植
31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32
肺淋巴管肌瘤病
33
严重哮喘
34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35
胆道重建手术
36
急性心肌梗塞
37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8
心脏瓣膜手术
39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40
主动脉手术
41
严重心肌病
42
严重冠心病
43
严重心肌炎
44
肺源性心脏病
45
感染性心内膜炎
46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47
严重川崎病
48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49
主动脉夹层瘤
50
艾森门格综合征
5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52
主动脉夹层血肿
53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54
严重大动脉炎
55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56
脑中风后遗症
57
良性脑肿瘤
58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59
严重帕金森病
60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61
严重多发性硬化
62
严重脑损伤
63
重症肌无力
64
严重脊髓灰质炎
6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66
深度昏迷
67
植物人状态
68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69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70
语言能力丧失
71
瘫痪
72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
73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74
严重癫痫
75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76
重症手足口病
77
严重瑞氏综合症
78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79
脊髓小脑变性症
80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81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82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83
脊柱裂
84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85
疯牛病
86
颅脑手术
87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88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89
独立能力丧失
90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91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92
血管性痴呆
93
额颞叶痴呆
94
路易体痴呆
95
严重Ⅲ度烧伤
96
双耳失聪
97
严重克隆病
9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99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严重面部烧伤
埃博拉病毒感染
III型成骨不全症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严重幼年性类风湿性关节炎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医院;(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含)的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5)非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确诊初次发生[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2.3.2.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3.1.2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2.3.1.3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全残: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3.1.4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中症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有25种,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二。
1
中度严重克隆病
2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3
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4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5
中度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症
6
中度重症肌无力
7
结核性脊髓炎
8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9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0
中度帕金森氏病
11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12
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13
中度急性心肌梗塞
14
糖尿病并发症引发的单足截除
15
全身中度面积III度烧伤
16
一肢缺失
17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8
中度脑中风后遗症
19
早期肝硬化
20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1
单眼失明
22
单耳失聪
23
角膜移植
24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5
出血性登革热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3.1.5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有40种,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三。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
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
3
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6
脑垂体瘤、脑囊肿
7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8
视力严重受损
9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早期
11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12
肝脏手术
13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14
听力严重受损
15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16
严重的骨质疏松
17
双侧睾丸切除术
18
双侧卵巢切除术
19
单侧肾脏切除
20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1
心包膜切除术
22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24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25
早期象皮病
26
席汉氏综合症
27
系统性红斑狼疮
28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9
微创颅脑手术
30
轻度面部烧伤
31
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32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33
单侧肺脏切除术
34
头臂动脉型大动脉炎非开胸旁路移植手术
35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36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37
轻度阿尔茨海默病
38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9
慢性肾功能障碍
40
人工耳蜗植入术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3.1.6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2.3.2可选责任2.3.2.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诺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2.3.2.2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四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18种少儿特定疾病以及5种少儿罕见疾病,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四。少儿特定疾病
1
白血病
2
淋巴瘤
3
神经母细胞瘤
4
肾母细胞瘤
5
严重1型糖尿病
6
重型再生障碍型贫血
7
严重哮喘
8
严重心肌炎
9
严重心肌病
10
严重川崎病
11
严重脑损伤
12
重症肌无力
13
重症手足口病
14
严重瑞氏综合症
1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6
III型成骨不全症
17
严重癫痫
18
严重幼年性类风湿性关节炎
少儿罕见疾病
1
肺淋巴管肌瘤病
2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3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4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5
严重多发性硬化
(一)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罕见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2.3.3特别注意事项(1)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中症疾病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赔付,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和中症赔付。(2)保费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2.4责任免除2.4.1重大疾病、全残、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及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全残、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任何驾驶情形:(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任何情形:(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8)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恐怖主义活动[恐怖主义活动: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或武装叛乱;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全残、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全残、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2.4.2身故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2.4.3其他免责条款除“2.4.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及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责任免除”、“2.4.2身故保险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6.1合同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保险责任”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5未成年人限制对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3保险金申领3.1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3.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及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责任免除申请受益人需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2)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3.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申请(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2)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医院、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伤残程度资料或伤残程度鉴定书;(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意外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代理申请及其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遗产时,还应当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供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合法监护权证明。3.5配合调查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就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及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和身体情况等,进行调查、检查、评估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3.6保险金的给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情形,本公司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义务的,除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就超过日数以单利方式计算。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本公司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本公司支付相应的差额。3.7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4.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保险费。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中止。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本公司查询。若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过保险金,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根据保险金已给付情况相应减少。5.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本合同约定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宣布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该利率将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该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利。]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5.3保险费自动垫交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保单借款。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6合同中止和复效6.1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6.2合同复效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合同解除7.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本公司送达:(1)解除合同申请书;(2)本合同;(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本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其他事项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1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3年龄性别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周岁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和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取消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按实收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第2部分“提供的保障”约定的保险金。(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8.4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等款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相应款项后给付。8.5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6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8.7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本页内容结束]附表一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侵蚀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3)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4)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7)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8)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10)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干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高γ球蛋白血症;(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11)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指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12)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13)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2)提供输血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14)肾髓质囊性病: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和间质性肾炎。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3)诊断需由肾组织活检确定。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15)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症,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淤积性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病史;(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U/L;(3)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4)出现胆汁淤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1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接受了针对此症的治疗:(1)血红蛋白g/L;(2)白细胞计数25*10^9/L;(3)外周血原始细胞≥1%;(4)血小板计数*10^9/L。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17)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职业限制如下所示:医医院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18)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IX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19)严重1型糖尿病:严重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20)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21)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22)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2)接受胰岛素代替治疗和酶替代治疗天以上。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2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24)终末期肺病: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条件:(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2)病人缺氧,且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25)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26)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者意外导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27)失去一肢及一眼: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1)一眼视力;及(2)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28)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指因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pg/ml;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天以上。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29)系统性硬皮病: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30)小肠移植: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31)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32)肺淋巴管肌瘤病: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33)严重哮喘: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34)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35)胆道重建手术: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36)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7)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8)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的手术。3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40)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41)严重心肌病: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42)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43)严重心肌炎: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2)持续不间断天以上;(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44)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45)感染性心内膜炎: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至少3项条件:(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3)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4)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46)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新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天以上;(2)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47)严重川崎病: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天;(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48)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2)出现阿-斯综合症或心力衰竭的表现;(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49)主动脉夹层瘤: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50)艾森门格综合征: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5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52)主动脉夹层血肿: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53)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54)严重大动脉炎: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55)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56)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57)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5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5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6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的条件。61)严重多发性硬化: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2)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63)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64)严重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6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3)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66)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者意外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平安医院北京白癜风诚信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