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爱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富德生命爱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年6月版)

备案编号:富德生命[]疾病保险号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15个自然日的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第五条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日内(含第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日内(含第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因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上述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本主险合同终止。这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非白血病,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为白血病,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三)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明确诊断。本主险合同中的白血病是指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中所定义的白血病。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非白血病,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为白血病,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三、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罕见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罕见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罕见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罕见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罕见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四、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白血病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日前第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白血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第二次确诊的白血病包括以下情况:1.前一次白血病复发;2.前一次白血病持续。本主险合同中的白血病是指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中所定义的白血病。五、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2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六、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罹患轻症(一种或多种)和中症疾病,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且该原因导致的轻症疾病病种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轻症疾病保险金剩余的给付次数不变。七、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罕见重大疾病身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八、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重大疾病手术、罕见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中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六)或患艾滋病(释义七),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第二十九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除外;9.遗传性疾病(释义八),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九)。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十一);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四)的机动车(释义十五)。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有)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1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第二次确诊白血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对于以上保险金的申请,若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如何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且自始无效,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犹豫期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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