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5匈牙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

年,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签订《布达佩斯条约》,决定两国共同在多瑙河上修建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将河水截至两条运河后回注于多瑙河;其目的是利用河水发电。

年,匈牙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生态利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因而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匈牙利政府于年决定中止该项目的建设。然而斯洛伐克于年决定继续建设该项目,并单方面将近2/3的多瑙河水截引至其领土上。

由于这一决定不仅对匈牙利的环境,而且对其经济将带来重大影响,匈牙利政府于年2月对斯洛伐克的这一决定正式提出抗议。年4月欧共体出面调解无效。年5月,匈牙利单方面中止了年的条约。年10月,匈牙利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国际法院的裁决。年7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达成协议,决定要求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1、《协定》仍然有效,匈牙利无权在年推迟并最终终止《协定》工程和相关文件中应履行的国际义务。2、斯洛伐克无权实施改变多瑙河自然水流状态而造成环境灾难的C方案。3、最终的解决方案必须是,彻底解决将一定水量放回多瑙河原河道,恢复多瑙河天然河道,重新设计具有抗地震、浮冰条件下可航行的大坝,保护“千岛地区”生态和区域供水。4、两国必须进行诚意的谈判,采取措施保证经双方同意修改后的《布达佩斯条约》的目标的实现;两国必须根据《布达佩斯条约》制定一个联合营运方案;两国必须互相赔偿因各自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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