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全能保障:集特别关爱、现代病、特定恶性肿瘤、身故、全残、意外、疾病终末期、一类重疾、二类重疾和老年护理10项保障功能于一体,周全守护,十全十美。
保险利益: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
涵盖16种高发病种,保险金额等于20%基本保额.赔付门槛低,病向浅中医。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9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2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10
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3
轻微脑中风
11
肝脏手术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12
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13
胆道重建手术
6
视力严重受损
14
肝炎所致慢性肝脏功能功能衰竭失代偿早期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15
单个肢体缺失
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6
一侧肺切除手术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
涵盖50种不同疾病类别,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额。
1
恶性肿瘤-不包括早期恶性肿瘤
26
植物人
2
急性心肌梗塞
27
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29
严重心肌病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30
多样性硬化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1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32
肌营养不良症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3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34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35
严重脊髓灰质炎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36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所致
37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38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3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5
瘫痪-永久完全
40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
严重克隆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42
严重冠心病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43
严重心肌炎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44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退
20
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5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6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47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48
肾髓质囊性病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9
胰腺移植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0
肺源性心脏病
三、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针对男性女性高发的特定恶性肿瘤,除给付二类重疾基础保障外,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切实保障,病而无忧。
男性
女性
肺癌
肺癌
肝癌
乳腺癌
前列腺癌
宫颈癌
四、现代病额外保障
三种现代病:肾衰竭、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手术。
除给付二类重疾基础保障外,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对症下药,雪中送炭。
五、特别关爱金
获得二类重疾的给付后,自被首次确诊二类重疾之日起天及以后身故,则特别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0%。生命之重,为爱延续,解除客户重疾之后无险可保的后顾之忧。
六、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七、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八、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九、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以后,无法独立完成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这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天以上的,则每月给付保险金一次,连续给付10年,共计次,每次给付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此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二类重疾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一次性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此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十、意外保障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独立保额,保障至75周岁):
1.意外身故保险金:赔付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等级赔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最高赔付达%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具体的保险责任及内容均以正式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更多产品推荐及家庭保障方案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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