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宣

医保政策周沛滢

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元,报销比例70%医保支付限额门诊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最高限额50元/日,医保支付50元/日;符合条件纳入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原则上最高限额20元/日,医保支付14元/日。“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两病门诊

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两病”患者在协议基层疗卫生机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医生明确诊断的,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门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经明确诊断的“两病”患者或由基层医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医保支付限额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医保支付限额元。“两病门诊每年最少补偿4次(1个季度内可以多次开药),高血压每个季度最高限额90元;糖尿病每个季度最高限额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疾病并达到确认标准的,只能申报“两病”范围中的一种。对未经确诊、未进行申报或不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两病”患者合并其他靶器官功能损害,达到特殊门诊疾病准入标准的,继续按照特殊门诊疾病管理,按照70%比例支付,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特殊门诊

一、特殊病种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3、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门诊眼、神经病变之一);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包括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4、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后遗症康复治疗;8、血友病;9、精神分裂症;10、肺核;11、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12、慢性再生障碍性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15、帕金森氏病;16、肺心(出现右心衰者);1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活动性肝炎;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多发性硬化症;23、重症肌无力;24、豆状核变性;25、多发性骨髓瘤;26、系统性硬化病;27、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8、垂体瘤;29、克隆病;30、癫痫;31、慢性心力衰竭;32、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33、泛发型银屑病;34、慢丙型肝炎;35、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36、肺动脉高压;37、地中海贫血;3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9、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40、植物人(家庭病床);41、晚期血吸虫病;42、尘肺病;43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

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1、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额度实行按年度核定,按月管理,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新办证人员于下月起享受待遇

2、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疗待遇,相应扣减住院期间(按月计)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额度。

3、特殊病种患者应当在统筹地区公布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异地安置人员除外)

4、超过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超出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等情形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纳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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