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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了重大疾病的人还能买重疾险吗?御享人生,御享六重呵护,保障品质人生!一次投保即可享6次保障。轻症三次赔付,重疾三次赔付,首次轻症赔付后豁免后期保费。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

一、轻症保险金1、首次轻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合同约定30种轻症

第一组

⒈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⒉单侧肺脏切除⒊慢性肾功能障碍⒋早期肝硬化⒌肝脏手术⒍双侧卵巢或双侧睾丸切除术⒎胆道重建手术

第二组

⒈轻微脑中风⒉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⒊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⒋深度昏迷72小时⒌中度瘫痪⒍中度帕金森氏病⒎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⒏重度头部外伤

第三组

⒈不典型心肌梗塞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⒊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⒋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⒌继发性肺动脉高压⒍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⒎心包膜切除术

第四组

⒈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⒉较小面积Ⅲ度烧伤⒊中度听力受损⒋视力严重受损⒌一肢缺失⒍中度阿尔茨海默病⒎人工耳蜗植入术⒏单眼失明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合同约定80种重疾

第一组

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5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严重哮喘

8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10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1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2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13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4胰腺移植

15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16肾髓质囊性病(myelodysplasticsyndromes,MDS)

17肺淋巴管肌瘤病

18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9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0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21嗜铬细胞瘤

22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3肝豆状核变性

第二组

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深度昏迷

5瘫痪

6严重帕金森病

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语言能力丧失

9多发性硬化

10颅脑手术

11严重脑损伤

12重症肌无力

13脊髓灰质炎

14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5植物人

16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17疯牛病

18严重癫痫

19严重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20重症手足口病

21.成骨不全症

22.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3.严重瑞氏综合征

24.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第三组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主动脉手术

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6严重心肌病

7象皮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0严重冠心病

11严重心肌炎

12主动脉夹层血肿

1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4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15肺源性心脏病

16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氏病)

17严重川崎病

第四组

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Ⅲ度烧伤

3双耳失聪

4双目失明

5多个肢体缺失

6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7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8坏死性筋膜炎

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0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1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系统性硬皮病

13严重克隆病

14埃博拉病毒感染

1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16小肠移植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一、产品开发背景

二、产品优势国民健康第一险

三、案例解析

四、费率简表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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