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关于开展打击滚泉地区非法压砂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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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关于开展打击

滚泉地区非法压砂破坏生态

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压砂活动,保护林地草原资源,恢复破坏的天然灌木林地和草原植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年3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第3次》、年10月25日吴忠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压砂、开垦草原、林地及国有荒地行为的通告》、年10月25日青铜峡市公安局、青铜峡市农牧局、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青铜峡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打击滚泉地区内非法压砂破坏生态专项行动的通告》精神和自治区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滚泉地区内非法占用草原、林地及国有荒地,进行非法压砂、种植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非法占有草原,改变被占有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除在峡口镇滚泉地区国有土地上种植的合法承包经营户外,一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植行为。

三、年3月31日前,非法压砂瓜种植户必须无条件退出,对压砂瓜地残余的地膜、简易棚、简易房屋自行彻底清除。逾期不清除将依法无偿强制清理、拆除。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峡口镇滚泉地区国有土地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实施开垦、占用草原、林地、国有荒地进行压砂种植等行为的,应主动退出并进行土地生态恢复,对拒不执行的,将由法定职能部门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现场非法作业车辆等辅助设施,依法予以扣押。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

—特此通告。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年3月20日

编辑:尤恬责编:张竞监制:徐雅丽总编辑: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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