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展疾病类型,增加3款重疾及3款轻疾(利好)
版在原有25种重疾基础上,新增3种重疾(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及3种轻疾(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疾病增加了,丰富了重疾险内涵,对消费者保障更好。实际上,目前市场的大部分重疾险已经包含这3种新增重疾及3种轻疾,以某**重疾险为例,见下面截图,严重克隆病就是严重克罗恩病。因此也有人认为这样修改意义不大,但是用官方规范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与保险公司自主加上去还是不一样的,另外统一了疾病名称及定义规范,这也很重要,重疾险条款本来就晦涩难懂。
二、建立疾病分级体系,优化疾病定义及理赔条件(利好)
1、建立重疾分级体系
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按严重程度分为重症及轻症两级,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使理赔标准更合理,也适应医学诊疗技术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既有利于重疾险发展,也有利于降低保费,是一个win-win举措。
2、拓展了疾病保障范围,同时疾病理赔条件变得更明确了。
见下表,有4种重疾拓展了保障范围,在同样保费情况下,这是利好。同时有8种重疾的定义及理赔条件更加明确,减少了法律风险,有利于理赔。
三、规范市场乱象(利好)
市场上每种重疾险产品基本包含的重疾超过种,事实上版规范25种重疾已经占全部重疾险理赔95%以上,在此基础上增加的重疾当然越多越好,但是大部分都是噱头,主要是出于营销目的。因此在本次修编中,为了纠正市场乱象,规定了同一重疾险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不能随意拆分疾病;发病率极低的疾病要加标注以提示消费者;保险公司自行添加的疾病,应与规范的28种重疾有所区别。
四、Ⅰ期的甲状腺癌按轻症理赔(负面)
这次修编,最负面、议论最多的是将Ⅰ期的甲状腺癌从原来的重症理赔变为轻症理赔,这个影响比较厉害比较广泛。
举个栗子:
重疾险保额是50万,有的重疾险60周岁前出险,可以赔付1.8倍。如果60周岁前患有Ⅰ期的甲状腺癌可以赔付90万;按照版新规范,至多只能赔付15万,足足少了75万!
甲状腺癌是男女性排在第一位的高发癌症,其中95%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一般医疗费不超过3万元。版重疾险正式生效之后,将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理赔费用,希望保险公司可以将降低的这部分费用,同比例体现在保费的减少上,或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及服务。
这也提醒有重疾险购买需求的消费者,可以尽快入手,否则一旦规范正式生效,这个“漏洞”就再也捡不到了。
五、原位癌不按轻症理赔(负面)
原位癌可以看作恶性肿瘤极早期阶段,不会转移,治疗方案简单,通常直接切除,不用做化疗,%可以治愈,而且治疗费用抵,医保可以覆盖。原位癌主要要及时处理,防止恶化变成真正的肿瘤。
这次修编,把原位癌剔除出轻症系列,就是说,按照新规范,原位癌不保了。同时,官方也说,各家保险公司可在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保障需求。
因此,消费者不必担心以后重疾险是否带有原位癌,带不带问题不大,应该留心眼的是保险公司将赔付什么保额。
六、轻症按不高于30%理赔(负面)
目前市场上轻症赔付比例在20%~45%之间,新版规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将轻症理赔限制在30%以下,这消息也闹得沸沸扬扬。这令人有点疑惑,一个病种应该赔付多少,这银保监会也要管吗?这算不算是保险公司自己经营范围内的事情,保险公司出于拓展市场营销需求,想增加赔付比例还不行吗?
七、总结
总体来讲,版重疾险新规内容中规中矩,主要规范了目前市场已经存在的行为,谈不上引领重疾险发展。总体上更加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站在消费者角度,理赔会更加明确,减少法律风险。希望新规实施后,重疾险动辄好几千元的保费适当降低,让更多老百姓买得起,切实发挥重疾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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