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田镇召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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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公田镇召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动员会,镇党委书记汤少文出席,县税务局、公田镇机关及各村、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由镇党委副书记袁雁主持。

汤少文强调,全体乡村干部要迅速宣传发动,召开支村委和党员组长会议传达学习政策,并通过宣传车、“村村响”广播等广泛宣传;要制定出台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明晰工作责任;要严格督查考核,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兑现考核奖惩,全力确保圆满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公田镇党委副书记袁雁主持会议

公田镇纪委书记林凯出席会议

岳阳县税务局周春喜宣读了《岳阳县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对年工作目标、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时间、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岳阳县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四)门诊政策

1、普通门诊:于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年底前原个人(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由参保居民家庭成员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及其他政策按岳阳市医疗保障局下发文件执行。

2、特殊门诊病种:将以下43种病种纳入门诊医疗待遇范围:(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3)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包括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8)血友病;(9)精神分裂症;(10)肺结核;(11)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15)帕金森氏病;(16)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1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活动性肝炎;(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多发性硬化症;(23)重症肌无力;(24)肝豆状核变性;(25)多发性骨髓瘤;(26)系统性硬化病;(27)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8)垂体瘤;(29)克隆病;(30)癫痫;(31)慢性心力衰竭;(32)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33)泛发型银屑病;(34)慢性丙型肝炎;(35)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36)肺动脉高压;(37)地中海贫血;(3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9)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40)植物人(家庭病床);(41)晚期血吸虫病;(42)尘肺病;(43)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

经办须知:参保对象或家属每月1-10日到县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医保办申报,填写《岳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1.参保对象医疗卡、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2.近期免冠彩色寸照1张(肾移植术后患者提供2张);3.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与病种有关的特殊治疗记录等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以上病历、检查检验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病案室或医保科公章。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至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逐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当场评审通过的及时录入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及时办理待遇享受手续(评审通过之日下月起开始享受待遇)。对评审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向申请对象予以情况说明和政策解释。具体纳入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3、其他门诊:未纳入国家结核病督导化疗项目且实行规范化治疗的结核病门诊,支付标准为元/人,医院统一结算支付;狂犬病冻干疫苗门诊注射支付标准为元/人·份,“狂免”门诊注射支付标准为元/支,年最高限额支付为元,由县疾控中心统一结算支付;符合泌尿系统门诊碎石标准的碎石治疗支付标准为元/人。

(五)生育医疗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助。补偿标准:平产元(含产前检查费元)、剖宫产元(含产前检查费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住院相关标准补偿。

(六)重大疾病救治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等24种省定单病种实行定额包干结算,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参保居民适当自付等相结合的方式,结算定额包干费用。部分省定单病种包干结算暂参照《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号)和《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岳卫发〔〕17号)执行。符合省定单病种救治条件的,须持身份证(户口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和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救治申请。

(七)省、市、县定单病种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68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号)精神,我县实行个单病种收付费管理。具体执行标准按(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服〔〕号)、《岳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院推行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岳发改价调〔〕号)和《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院推行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岳县发改〔〕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疾病救助中,属实行定额包干结算的24种省定单病种,但又在上述个病种范围内,则按上述个病种收付费标准执行。因实际需要须新增的县定单病种,由县医疗保障局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另行确定。

(八)健康扶贫政策

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和经县扶贫办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省、市、县各级健康扶贫政策执行。因病情特殊,需要到县域外就医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九)费用结算须知

1、在省、市、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门诊单位全面实行医疗(药)费用即时结报。参保居民因病在可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手续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到住院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不得回县结算,否则按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实施结算。在不能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回县医疗保障局窗口(设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E区)结算,医院医保科和住院科室联系电话,以备查询住院真实性,否则不予结算。

2、参保人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的受理、勘查、支付等服务,由定点商业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参保人受伤入院后24小时内先拨打、报案,大地保险公司受理登记后再按程序办理面访、查勘及费用结算等手续;参保人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先由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理赔手续,再凭商业保险公司《分割单》签章原件、商业保单复印件、发票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到大地保险公司办理未商业理赔部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3、符合省定单病种救治条件的,须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由经治医生签署疾病诊断意见,报县医疗保障局窗口(设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E区)审批,方可支付。

四、其他事项

(一)参保居民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偿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报费用,责成其挽回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本人的身份证、医疗卡(社保卡)转借给他人就医报销的;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医疗卡就医报销的;

2、伪造、涂改收费单据和相关报销资料,冒领医保基金或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非法倒卖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4、其他违反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规定行为的。

本宣传报未尽事宜或与文件相冲突的,以文件为准。本宣传报由岳阳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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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大病保险:-

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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