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人寿优惠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横琴人寿优惠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见9.2)。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3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5),本合同终止:(1)身故;(2)重大疾病(见9.6);(3)中症疾病(见9.7);(4)轻症疾病(见9.8)。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基本部分(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9.9)医院(见9.10)的专科医生(见9.11)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被保险人在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仅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其余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二)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三)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四)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可选部分(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二)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1)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第二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与第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2.4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5)的机动车(见9.16);(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7);(9)遗传性疾病(见9.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9)。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如何支付保险费4.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收到保单贷款申请书时我们已宣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现金价值。如何解除保险合同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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